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性质:公办
(三)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学院代码:12732
(六)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2011年2月迁至海河教育园区。
(七)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2004年联合颁文命名的“全国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06年被天津市政府命名为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批准为天津市首批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单位。2008、2009年成功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我院设有机械工程、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经济管理、艺术工程4个系,23个专业。我院被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首批进入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的五所高职院校之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实现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海河教育园区建成后,将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验区建设成果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区基地。我院将于2011年2月整体迁入海河教育园区。新校区建设占地面积800亩,总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新校区建成后,教育教学设施更加完善,管理服务更加科学,学院将充分发挥自身办学优势,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新需求,对学院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学院注重内涵建设,打造特色品牌,立足行业发展,服务滨海新区。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高质量的教育回报社会。近六年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下达的2010年春季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如果上线考生多、录取分数高,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春季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如果生源不足,可将春季招生计划调整至秋季使用。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专业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生。如有调整,以市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学院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美术专业基础考试。学院使用天津市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也承认其他院校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在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以上的多种形式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教育部监制、统一编号、网上可查询的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即专科学历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学院普通高职春季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咨询电话、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livtc.edu.cn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电话:022-27391636 27945596 27945506
传真:022-273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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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