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12883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占地面积702亩、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在校生近8000人。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以培养物流、汽车、路桥、报关与货运等交通特色专业人才为主,并分别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和加拿大汤姆逊大学进行合作办学。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核心的29个专业。其中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已建成天津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学院建有47个校内实训室和143个稳固的校外实训基地。并设有天津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第一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第一工作站等培训鉴定机构14个,开设了15个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56名,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天津市级教学名师2名、交通运输部专业带头人4名,天津市级教学团队1个。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天津市级精品课程16门。
学院是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院校、国家“汽车运用工程”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全国高校首个条码实验室示范基地;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赛点和天津市教委指定的高职院校物流、汽车维修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建设、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确定招生专业,并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我院2010年春季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合作办学)和物流管理(中日合作办学)]90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凡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测试成绩合格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关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2010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院招生处。
第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必须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超过一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助学措施
第十九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E-mail:jtxy12883@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tjtvc.com
第二十二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www.tjtvc.com/students/index.html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春季招生。
第二十四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